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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印章签订的合同 被挂靠的公司仍要担责?最高法判例来了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7284    发表时间:2020-08-25 10:31:30

自然人通过挂靠其他公司,并私刻该公司公章,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可推定该公司明知该自然人使用该枚公章,该公司应当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伪造印章签订合同,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吴自旺系挂靠于江建公司的项目开发人,为“金迪商厦”项目的实际控制人。

吴在经营项目期间,伪造了枚江建公司公章,该枚公章与其向东乡县房管局申报《承诺书》中的公章相同。据查,吴自旺多次使用该枚假公章用于经营活动,其在本项目《招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以及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使用了该枚假公章。

2011年7月19日,吴自旺与借款人雷伟程签订还款协议时,以江建公司的名义提供担保,加盖了该枚假印章。

后因吴无法还款,雷遂诉至法院并经、二审判决,由江建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江建公司不服、二审判决,遂至高院申请再审。

高人民法院: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不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

关于、二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在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江建公司关于本案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高人民法院:伪造的公章多次用于系列经营活动,判定被挂靠公司知情

关于江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吴自旺与雷伟程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还款协议》上江建公司作为担保人加盖公章。虽然该公章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吴自旺伪造,但从审查明的情况看,吴自旺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施工单位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

吴自旺在《招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以及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使用了该枚私刻的公章。上述法律行为必须要使用公章,在此情况下,二审判决推定江建公司对于吴自旺使用该枚公章知情并无不当。

且依据审时的鉴定结论,吴自旺使用的该枚公章与其向东乡县房管局申报《承诺书》中的公章相同。上述事实使雷伟程对于该公章形成合理信赖,雷伟程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二审判决认定江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加盖假公章的行为是否具备可使借款人信赖的权利外观

吴自旺与雷伟程二人签订《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始有效。而其中的担保条款是否对江建公司有效,则需要进步分析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须要考虑吴自旺加盖假公章的行为是否具备可使借款人信赖的权利外观。

吴自旺在《招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以及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公示性文件中均使用了该枚私刻的公章。

且吴自旺使用的该枚公章亦与其向东乡县房管局申报《承诺书》中的公章相同。该假章长期用于订立与本项目或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协议,且在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并未再使用其他印章,江建公司不可能不知晓整个开发项目的审批立项、招投标、签约等系列民事行为都需要用到公章,但是吴自旺直未向企业申请使用。

作为企业,应当知晓挂靠人直存在私刻公章且用于项目的情况,但并未对该项目对外签订的任何协议作出过无效的追认表示。这些事实使该假章获得了定的公示效力,并使得雷伟程对于该公章形成合理信赖,江建公司应对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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